办理部门
市人社局
办理地点
天水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秦州区春风路政务中心1号楼)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咨询电话
0938-8303108
投诉电话
0938-8218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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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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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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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受理条件
1.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提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申请: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2.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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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是否收费:否
法定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2.《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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